您的位置:首页 > 文件政策 > 文件政策
文件政策

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3-03-15 15:21:02   浏览次数:199  

图片1.jpg

中共保定市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白沟新城组织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驻保高校和市属院校:

《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保定市委宣传部

2021年 3月15日

 

 

 

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市社科课题)管理,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规律,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的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更好的为保定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市社科课题以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支持关系保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保定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对保定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彰显保定特色,突出保定优势,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市社科课题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采取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充分发挥知名专家学者的带头作用,大力培养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积极扶持地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中共保定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领导下,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工作办)负责市社科课题的发布、立项、成果鉴定及其转化应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社科工作办根据市社科课题管理的需要,设立同行评议专家库和学科专家组。专家库入库专家由高等院校、党校等科研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由专业理论工作者和一线工作者组成,市社科工作办负责入库专家的审定。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六条   市社科课题面向全市征集、立项,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七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需在保定市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正科以上行政职务。课题组成员应具备

完成课题研究的专业水平和相应的前期研究成果。

第八条   市社科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等类别。市社科工作办可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课题类别。

(一)年度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公布,时间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为使选题的设立更好地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决策,课题指南的确定,须事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经市领导同意审定后,以《课题指南》的形式正式发布。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市社科工作办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及申报条件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二)年度课题申报人要依据申报选题及研究计划,科学、准确、量力确定成果形式。

1、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和著作三类。论文、研究报告类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为一年,著作类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书下达时间为准。

2、申报人应根据《课题指南》中规定的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具体设计项目论证,并按规定认真填写《立项申请书》。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立项申请书》要认真审核,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承担规定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各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第九条   一个课题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一人一般不得同时作为两个课题的负责人,且课题负责人不得作为其他课题组成员。课题组成员只能同时参与两个课题的研究。每个课题组含课题负责人在内不能超过6人。   

第十条   正在承担市社科课题的课题组待完成现有课题,并通过合格等级以上结项后,才能申报新的社科课题。  

第四章    年度课题立项 

第十一条   市社科工作办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各类项目、各个学科的立项数量。

第十二条   年度课题评审、立项一般经过市社科工作办资格审查、专家分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三个环节。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从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并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库成员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时,不得作为该年度评审专家;作为课题参加人申报项目时,可以作为评审专家,但回避与自己有关的项目。对于在评审工作中缺信失信、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经查实后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四条   年度课题立项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对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和前瞻意义,能为党委政府治市理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保定地方特色,有利于发挥我市学科研究的优势,对繁荣我市哲学社会科学有一定的导向引领和推动作用。

3、课题负责人是该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在研究中承担主要任务;课题组成员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4、有较为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研究成果。

5、所在单位在管理及研究条件上能为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供。

第十五条   市社科工作办首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项目按学科分组,然后推荐给学科专家组进行评审。市社科工作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请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后,市社科工作办下达《立项通知书》,申报项目即正式立项。

第十六条   决定予以立项的,市社科工作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科工作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市社科工作办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学科专家对申报立项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申报立项材料评价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第五章    委托课题立项 

第十八条   委托课题的选题由市社科工作办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举措和主要领导关注的问题,经研究论证,向社会发布或委托相关专家承担。

第十九条   委托课题选题确定后,课题承担单位须按照规定时限提交课题研究计划及课题组人员名单,经市社科工作办初审并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签订协议予以立项。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签订协议后拨付经费50%;结题评审通过并按照协议提交相关成果后拨付剩余经费50%。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经费从市社科工作经费列支,由市委宣传部按照宣传部财务管理制度直接拨付至委托课题受托方所在单位账户,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及发放。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课题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上级部门审计和财务审查。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课题实行市社科工作办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两级管理的办法。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停止研究计划或不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组,市社科工作办将撤销该课题,追回已拨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课题负责人需要变更的,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社科工作办批准;课题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社科工作办批准。

第二十五条   需要延期结项的,课题负责人需在完成时限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预计完成时间,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社科工作办批准。每个课题只能申请一次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中期检查工作由市社科工作办统一部署。届时课题负责人应将研究进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向市社科工作办如实汇报。 

第七章    课题结项 

第二十七条   年度课题每半年办理结项一次,全年集中办理结项两次(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结项)。

第二十八条   年度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在市社科工作办规定的结项时间范围内,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市社科工作办提出成果结项申请,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成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市社科工作办。个人或委托他人报送不予受理。

办理成果结项手续时,须向市社科工作办提交如下材料:

1、《结项审批表》一式两份;

2、《立项申请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立项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课题研究成果复印件一式两份;

5、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材料一式两份(若没有可以不提供);

6、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若没有可以不提供)。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工作办收到年度课题结项资料后,组织专业人士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结项。依据质量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审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负责人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评审,重新评审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受到一次撤项处理的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

第三十条   申请结项的年度课题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

1、论文,要求在公开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正文字数3000字以上,课题负责人需为第一作者。

2、著作,一般要求10万字以上。

3、研究报告,一般要求5000字以上(总文字复制比一般不超过10%)。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并有明确采纳要求的;

②被市委、市政府及其综合部门重要文件吸收的;

③转化为市委、市政府及其综合部门重要政策措施以及有其它重要参考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所有课题成果在出版、发表或提交有关领导决策参考时,在显著位置注明“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字样以及课题编号。未注明者,不予办理结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委托课题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的总文字复制比一般不超过10%)要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根据进入决策参考应用程度和成果质量确定结项等级。

第三十三条   委托课题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项评审。评审由市社科工作办组织评审组予以评审。评审以下内容:

1、委托课题是否达到了研究目标和要求;

2、委托课题成果是否可转化实施或已经转化应用;

3、委托课题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四条   委托课题结项评审未通过的,受托方应按照评审要求重新修改,并在1个月内提交二次评审。两次评审均未通过,课题研究按照终止处理,后续经费不予拨付,且次年不得再申报委托课题。

第三十五条   委托课题研究完成后,市社科工作办对有价值的委托课题研究成果,编印成果专报,经部领导同意后呈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市领导予以批示的,由市社科办及时送达相关部门,以促进成果的现实转化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市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的申报:

1、申请延期后,再次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完成的;

2、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停止研究计划或不完成研究任务的;

3、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问题;

4、研究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研究成果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颁布的《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

 

 

中共保定市委宣传部

2021年3月15日印发

Copyright © 保定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幼专科研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制作三金网络   网站地图